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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新合作扬子江绿色自贸开放论坛回顾(一)| 清华大学陆毅:气候变化领域的全球合作时间:2022-03-22 本文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清华大学-芝加哥大学经济与金融联合研究中心主任陆毅教授在“首届中新合作扬子江绿色自贸开放论坛”上的发言整理文稿,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首先祝贺江苏自贸研究院扬子江绿色自贸研究中心的成立,我认为中心的成立是在当下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随着我们进入新发展阶段,如何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坚持高质量发展就是十分关键的议题。而新发展理念的五大关键词中,中心涉及到其中的两个,也就是绿色和开放。因此我相信中心在新的发展阶段能够做出非常重要的研究,对学术、政策、社会都起到重要的影响力。在有了一个很好的定位之后,我们也可以发现,国家目前在如何绿色发展、如何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中也遇到一些重难点问题。例如如何在“双碳”背景下进行绿色发展,如何从基于关税的、流动型的开放转变为制度型开放,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学者们的研究。我也非常高兴在韩剑教授的邀请下参与到中心的活动中,也希望我们能够更好地合作,在绿色、开放两个大主题下做出一系列的研究,能够从学理上更好地指导政策设计,在社会媒体上更好地解读政策实施。 一、气候变化领域的全球合作 在去年的格拉斯哥公约签订之前,巴黎协定是气候变化领域的一个重要时间点。巴黎协定谈判中提出,要在后工业时代将全球平均气温的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更理想的是1.5摄氏度以内。而目前,这一平均气温的上升已经达到了1.2度,我们也已经随之感受到很多异常天气现象的出现。因此,目前气候变化上的全球合作面临非常大的挑战,究竟如何降低全球碳排放,进而将气温升高限制在2度甚至1.5度之内。在这一方面,中国提出了“3060”双碳目标,也就是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但与此同时,气候变化不只是需要每个国家自己开展工作,还需要能够在全球层面上进行合作。 二、开展气候融资 目前全球气候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是气候融资(Climate Finance),主要指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来帮助发展中国家首先适应气候变化下的经济生产,其次通过技术更新减缓气候变化,进而达到全球碳减排的目标。在刚刚完成签署的格拉斯哥协议中,气候融资是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同时八个章节中的七个都涉及了这一话题。也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气候变化全球合作中,气候融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在这样的情况下,气候融资目前也存在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第一是融资的金额,即发展中国家应该收到多少资金,才能减排至全社会的最优水平。第二是资金的分配,目前气候融资的用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使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下的生产(adaptation),另一方面是通过技术更新减缓气候变换,或是减排(mitigation)。在目前的现实分配中,资金主要集中在后者(mitigation),而不是在格拉斯哥协议中受到大篇幅讨论的adaptation。资金如何在这二者间分配才能达到全球气候变化的最优水平,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气候融资的来源问题,即这笔资金的来源在发达国家之间如何分配。事实上,巴黎协定中提出了每年发达国家需要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要求,但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发达国家的履行。因此问题就在于,如何促使发达国家实现承诺,如何在决定由哪个发达国家出资,以及这些资金在发展中国家间又如何分配。 三、 施行全球最低碳价 另一个合作机制是由IMF提出的全球最低碳价,是由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启动,有区别的让各个国家承担不同的责任。根据IMF的测算,这一机制仅仅需要六个参与方: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英国和美国,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设定三层最低碳价,就足以使得碳排放降低到全球升温2度以内所需的水平。具体而言,三层最低碳价分别是,发达国家的最低碳价、高收入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最低碳价,以及低收入市场经济体的最低碳价。 但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制定碳排放最低价格。一方面,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提高他们的最低碳价。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并不希望提高最低碳价,因为这会带来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以至于国内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因此如何达成一个被各国接受的、有层次的最低碳价,使得全球碳排放达到最优水平;同时发达国家是否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资金补偿,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激励去施行最低碳价,都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四、 建立全球碳市场 第三个目前全球在气候变化上的合作是建立全球碳市场,格拉斯哥协议第六条就提出了全球碳排放交易机制及其透明度的问题。现在各国都已经在推进碳市场建设,我国于2013年开始了碳市场试点,去年开始启动了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但总体而言,目前针对全球碳市场的研究还较少。早期研究主要是在理论层面基于区域碳市场,即一个国家内部的碳市场。 而对于全球碳市场而言,最为重要的问题是碳排放的配额、或碳排放权,应该如何分配。一个国家可以分配到多少的碳排放权,决定了他们如何在整个全球碳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较多配额的国家会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而如果配额较少的国家就可能会在生产成本上受到影响。因此最优的碳排放交易权如何在各个国家之间分配,是建立全球碳市场最重要的难点问题。 五、加收碳关税 第四个全球合作形式是目前主要由欧盟积极执行、美国跟进的碳关税机制,可能成为接下来气候变化甚至国际贸易领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所谓的碳关税事实上是,在一国可能由于各方面因素无法自己实现碳减排目标的情况下,通过一个外界力量来倒逼其实现目标。具体而言,这个外界力量就是碳关税,也就是基于产品的碳含量来征收关税。一旦产品的碳含量超过了一定的值,产品就会被征收关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部分国家由于不愿意增加自身生产成本、降低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而没有严格执行减排政策,碳关税机制可以变相的达成这一结果。同时,与碳市场交易权归属各自国家不同,碳关税的税收是归属第三方国家的,因此也倒逼各国降低产品碳含量,进而达到不被征收碳关税的水平。 但这个方向上目前争议较大的,首先就是产品碳含量的标准由谁制定,其次是碳关税的设置水平由谁决定。因为目前来讲主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声音很大。但如果前几个合作形式都没有达成理想效果的话,碳关税还是很有可能会在将来推出。因此我们也需要在这方面做一定的理论研究,这样可以在将来全球碳关税制定和产品碳含量制定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录影整理:邬若桐 文稿编辑:行飞 (视频资料请关注“江苏自贸研究院”公众号,并浏览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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