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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剑 、杨凯 、邹锐锐: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下RCEP原产地规则利用研究时间:2022-01-01 【基金项目】本文研究得到国家社科重大课题“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与治理规则研究”(20ZDA100)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企业异质性、固定成本约束与优惠自贸协定利用:基于 FTA 利用率的研究”(批准号:71773048)的资助 内容摘要:RCEP签署对我国提升自贸区质量、拓展贸易发展新空间、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构建稳定畅通的国际大循环均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剖析了RCEP原产地规则使用方法,基于RCEP和我国现有双边FTA原产地规则的对比,总结企业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的优势。研究结果表明,尽管RCEP部分商品的关税优惠幅度和降税覆盖范围小于我国现有双边FTA,但RCEP采用区域部分累积规则扩大了中间品采购地域范围,并且特定商品规则的限制性更小、灵活性更强,有利于企业在东亚进行更加合理的产业链布局。在RCEP推进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须着力降低原产地证书申请成本,定期召开培训会议,注重企业原产地规则利用能力建设,协助企业提高RCEP的协定利用率。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关税减让 优惠利用率 一、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新一代高质量、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维护和推动多边贸易体系改革升级的实践成果。在全球价值链贸易快速发展的新趋势下,多边贸易规则难以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更加灵活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大量涌现。在RCEP签订前,东亚各国间已缔结了大量双边FTA,形成了复杂但彼此不能互通的FTA网络,而RCEP将原本割裂的双边协定纳入了统一的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中,将认定原产商品的原产地规则扩展到所有成员国,各成员国对满足原产地标准的商品给予优惠关税待遇。2019年我国与RCEP成员国的贸易额占我国总贸易额的31.25%,其中出口和进口分别占26.75%和36.68%,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RCEP签署对我国提升自贸区质量、拓展贸易发展新空间、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构建稳定畅通的国际大循环均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其货物满足RCEP原产地规则带来的最直接的收益是,货物进入成员国市场时将享受优惠关税。原产地规则因其具有降低成员方对区域外部资源依赖(Paola C.et al,2018),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阻断区域外部企业套利行为(Gabriel F et.al ,2018)的功能,而成为一项特殊的政策性贸易工具,在货物贸易协定中具有重要地位。由于政策信息传递不充分,原产地规则有一定的复杂性且管理成本偏高,部分出口企业不得不放弃利用优惠政策,进而导致FTA实际利用率整体降低。我国与东亚各国签署了多个双边FTA,但各FTA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产生的“意大利面碗”效应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原产地管理成本。2016年汤森路透和毕马威联合调查发布的《全球贸易管理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企业FTA利用率为34%,也就是说约有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能够充分利用现有FTA优惠政策,这种状况相较于北美自由贸易区80%左右的利用率存在巨大差距。RCEP采用统一原产地规则,在区域多边协定中进一步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跨国企业构建完整东亚供应链和销售网络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提升RCEP利用率是让各项贸易优惠政策落地的核心措施。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反映了跨国企业布局全球价值链的新诉求,如今疫情的阴霾还未散去,在国际市场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形势下,企业若不能紧跟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变化而做出战略调整,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需要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优势进行深入剖析,并与现有双边FTA进行对比,以引导更多企业了解和利用RCEP的优惠政策。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贸易创新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迈出了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的新步伐。在东亚已有复杂FTA网络的背景下,提升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便利性,解决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到达企业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才能提高协定利用率,用足用好优惠措施。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应协助企业调整出口市场和中间品来源地结构,优化全球供应链布局,帮助企业从被动适应规则到主动利用规则,提高企业FTA利用的综合能力,以上都是当前我国加快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亟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RCEP与我国现有双边FTA的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了RCEP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结构与严格程度,归纳了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的相对优势,为提高我国企业对RCEP协定利用提供对策建议。 二、RCEP原产地规则分析 满足RCEP原产地规则的货物进入成员国市场时可享受关税优惠和通关便利化的政策,因此RCEP原产地规则具有较高的“含金量”。RCEP原产地规则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以下简称PSR)和一般性原产地规则(General Rules of Origin,也被称作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Regime-wide Rules of Origin)构成,其中PSR是协定中针对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判定特定商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主要标准,而一般性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获取原产资格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程序。本文分析了RCEP原产地规则的结构和类型,并对其使用方法进行了解读。 (一)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结构与类型分析 RCEP协定文本第三章附件一规定了PSR。PSR可以分为两类,完全获得规则和实质性改变规则。完全获得标准采用了枚举法来界定该原则所适用的产品 ,完全获得规则所界定的原产产品通常为农、林、牧、渔、矿等产业中所涉及的天然产品或初级加工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碎废料。实质性改变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含有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产品在成员国内经过实质性改变或者充分加工后,可获得该国原产资格,实质性改变规则的三种主要类型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从价(量)百分比标准以及加工工序标准,这三种实质性改变规则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两种及以上组合使用。RCEP中PSR的类型与结构如表1所示,归结起来有以下特征: 1.大量使用选择性规则,提升了企业利用的自主性。PSR中选择性规则的比重达到65.79%,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满足其中的任一条规则,即可获取原产资格,提升了企业利用优惠的便利性。其中使用最多的规则是品目改变或者区域价值40%,该规则的使用占到43.96%,该规则表示来自RCEP成员国外的材料或中间品,在成员国加工生产新产品的过程中发生4位层级的HS编码改变,或者实现40%及以上的区域增值,新产品方可认定为RCEP区域原产。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40%标准在PSR中的比重处于第三位,该规则要求在成员国内部加工生产新产品的过程中发生HS6位层级的改变,或者实现40%及以上的区域增值。大量的选择性标准提升了企业的自主性,相比于大量使用单一规则的中国-东盟PSR、中国-澳大利亚PSR,中国-韩国PSR,RCEP的PSR更加灵活,限制性也更小。出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规则,以争取更低的成本。 2.较少使用排除性规则,降低了中间品来源的限制性,减少了不必要的信息不对称。PSR中使用排除性规则的产品仅占5.03%,排除性规则使得从特定的税目编号加工转变而来的域外中间品不能赋予其原产资格,即这些排除的中间品被强制安排了区域内采购。如:数控机床(HS 8458.91)的PSR为:品目改变,但8537.10除外,或区域价值40%。该规则要求数控机床的关键零部件—机床数控单元控制器(HS8537.10)必须原产于RCEP区域内,并实现HS4位码改变,或者实现区域增加值超过40%,可认定原产。较少使用排除性规则一方面简化了规则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大大降低了零部件和中间品强制区内采购的限制,有利于企业优化国际产业链布局。 3.加工工序规则使用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RCEP的PSR对29章和38章的部分产品提出了工序标准的要求,要求这些商品需经过特定工序的化学反应才可以认定为原产商品。个别加工工序规则中规定了特定成分的最小比例,如:杀虫剂类产品(HS 3808)的PSR要求其中的活性成份的区域价值达到50%。 4.区域价值均采用了统一的40%的标准,缺乏因产品而异的梯度。RCEP的PSR具有明显的东盟特色,与中国-东盟FTA的原产地规则相似,未设置区域价值的梯度。缺乏梯度的区域价值标准难以区分弱势产品与强势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因而不能对敏感产品起到应有保护作用,也不能提高具有优势的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RCEP一般性规则优势与创新分析 RCEP在一般性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上遵照国际惯例,包含了累积规则、微小含量条款、区域价值计算方法、直接运输规则等制度性规则,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核查程序、原产地文件的豁免等程序性规则。RCEP制度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相对于我国双边FTA有多处优势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累积范围扩大有利于跨国企业优化产业链布局。RCEP采用了区域部分累积规则,允许协定的成员国在生产中使用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已获取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或中间品,这些材料将被视为区域原产计入区域价值成分。允许区域内的材料共享,将原先单一的供应商模式拓展为可以在15个国家挑选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部分累积规则赋予了跨国企业采购中间品更多选择的机会,而不会失去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但如果中间品不具有区域内原产资格,即使从协定成员国内采购,也不允许参与累积。RCEP协定累积规则鼓励各成员国企业使用区域内的投入品和在区内进行生产和加工,使得成员国之间可以更为灵活地发展经济关系,促进了区内经济融合。 2.企业自我声明机制与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机制,提升了货运便利性和灵活性。相较于以往我国签订的双边FTA协定,RCEP进一步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自我声明,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大大地节省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RCEP设计了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机制,鼓励发展离岸商贸和建立海外仓。在该机制下,RCEP成员国的转口商可根据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书为转口货物出具原产地证明,以便在销售给其他成员国进口商时享受协定税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选择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3.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提升了通关、溯源、查验及监管便利性。RCEP在程序性规则要求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以保证优惠原产地规则能被高效的利用和实施。信息化是实现通关便利化、溯源高效化、海关核查精准化与实时监管的必要措施,促进了商品流转效率,同时能及时反馈出口商品优惠申请的信息,提高政策制定与升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吸收规则降低了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提高了原产地追溯的效率。吸收规则(Absorption Rule)是指允许已满足相关原产地规则而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可以作为原产投入品进行再加工。即使该材料中含有非原产成分,该材料整体也被视为原产品,而不考虑其中的非原产成分。吸收规则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各国优惠原产地制度安排下的重要规则,作为一般性原产地规则在全球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RCEP协定吸收原则发挥两个重要作用:一是软化了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具体来说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 若判断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时,不考虑已经获得原产资格原料中的非原产成分的价值。2. 在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方法判断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时,不考虑已经获得原产资格原料中的非原产成分是否满足税则归类改变。3. 在使用“特定加工工序”方法判断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时,不考虑对原产材料中的非原产成分所实施的工序。二是解决原产资格认定时的追溯问题。在实务中,大多数工业加工品的生产工序相当复杂,对产品进行原产地追溯,判定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起始材料是否原产通常是不可能完成的或者是不经济的。RCEP协定通过吸收原则,解决了上述难题,大大提高了原产地追溯的效率,解决了大多数工业加工产品的原产判定问题。 5. 区域价值成分提供多种计算方法,增加了灵活性但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企业簿记要求。RCEP一般性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的计算方法在传统的扣减法之外首次引入了累加公式。传统的扣减法虽然简单易算,但参与计算的变量只有两个:非原产材料价值和产品FOB价值,实务中企业在原产地追溯中可能无法获取非原产材料价值因而导致无法计算。累加法提供了另一种计算方法,企业可通过计算原产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经营费用、其他成本和利润的价值总和并继而计算区域价值成分。两种方法各有优势,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计算。值得注意的是,累加法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较高,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库存管理制度,需要具备专业技能能够进行成本和利润的分摊。同时,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需要与生产商建立良好的原产地信息共享机制。 三、原产地规则严格指数与降税幅度对比 企业遵守原产地规则最直接的收益是可以获得关税优惠政策,而RCEP的签订使“意大利面碗”效应进一步放大,企业就同一市场、同一产品往往面临多种FTA的关税减让政策和原产地规则,因此有必要对RCEP和我国现有FTA的原产地规则和关税优惠进行对比,以引导企业在复杂FTA网络背景下,充分利用RCEP的原产地规则。RCEP是中国和日本之间签订的第一份实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协定,而中国与RCEP除日本以外的成员国都签署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新加坡FTA、中国-柬埔寨FTA、中国-韩国FTA、中国-东盟(十国)FTA、中国-澳大利亚FTA、中国-新西兰FTA等。我国同时向两个以上成员国 出口的企业约占向RCEP成员国出口企业总数的43%,而出口金额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述国家为目标市场的出口企业面临多种出口优惠选择,东盟和日本、韩国是我国最重要的三个贸易伙伴,对构建东亚价值链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RCEP和中国-韩国FTA、中国东盟FTA(China-ASEAN-FTA,以下简称CAFTA)的差异为例,对比了在多边与双边协定下中国与日本、韩国、东盟双向的降税承诺,同时也对比了RCEP的原产地规则与中国-韩国FTA和CAFTA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 (一)降税承诺差异对比 关税优惠幅度直接决定了企业利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收益,基于RCEP和双边FTA我国与日本、韩国、东盟的双向降税承诺清单,本文分别测算了在不同协定中我国与日本、韩国、东盟的双向关税优惠幅度,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表2第三列[王1] 报告了RCEP协定日本对中国产品优惠幅度,其中降税幅度最大的是鞋帽、羽毛、假发制品行业,其次是食品、饮料、烟草行业,优惠幅度第三、四位的是皮、鞍、箱包行业和纺织品行业。第四、五列分别报告了在RCEP协定下韩国和东盟对华关税优惠幅度,韩国降税幅度最大的动物产品,其次是食品、饮料、烟草行业。对比两种协定韩国和东盟对中国降税承诺,双边FTA的降税承诺整体要高于RCEP协定中的降税:除光学计量仪器行业和杂项制品外,中国-韩国FTA的关税优惠幅度均要高于RCEP的优惠幅度;平均而言CAFTA框架下东盟比RCEP框架下多下降1.56个百分点,其中第二大类植物产品、第九大类草木制品和第四大类食品烟草饮料行业的降税CAFTA明显高于RCEP,而其他行业的降税幅度相对是一致的。因此,遵守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直接收益而言,利用双边FTA要高于RCEP协定。表2第六、七、八列报告了RCEP协定中国对日本、韩国、东盟的降税承诺,从双向降税承诺对比来看,我国的降税承诺均要大于伙伴国,彰显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决心。 RCEP允许各成员国制定针对不同国家的有差异的降税承诺,也允许最不发达国家采取过渡性的降税承诺,先行享受单边给惠政策,既体现了多边普惠性,又体现出对最不发达国家发展的照顾,RCEP在协调多方利益和打造普惠制度方面为全球多边经贸规则改革提供了新样板,另一方面由于与WTO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差异较大,又增加了企业布局产业链的复杂性。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对比 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往往决定了企业遵守规则的成本,出口企业必须在收益与合规成本之间权衡,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准确核算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需要对规则实行量化分析,本文参考了成新轩等(2019)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中Dzmitry K 等(2019)提供的测算方法,对RCEP与中国-韩国FTA、CAFTA的严格指数构建了统一的测算体系,测算结果如图1所示。从量化结果来看,RCEP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明显低于双边协定,优惠准入门槛的降低有利于更多企业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出口享惠。 1.特定商品原产地规则对比 从PSR的类型来看,中国-韩国FTA中PSR的类型更多,共计有24种类型,使用单一规则的比重更高,而选择性标准的频率较低。中国-韩国FTA的PSR,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品目改变规则,占比达46.5%,完全获得规则的使用频率远高于RCEP,高达15.5%;选择性规则的占比仅为20.87%,排除性规则的使用频率也高于RCEP,达到8.76%。同时中国-韩国FTA中PSR为不同的商品设置了具有梯度的区域价值标准,分别设置了区域价值40/45/50/55/60%的梯度。从严格程度来看,RCEP的PSR的严格程度要明显小于中国-韩国双边FTA中PSR。RCEP与CAFTA的PSR平均严格指数程度相似,但CAFTA使用了大量RVC40的单一标准,而RCEP由于添加了大量的选择性条款,在运用时其灵活度却更高。使用RCEP优惠原产地规则更大的优势在于对多目标市场的出口企业而言,不再需要为同一件产品向不同的出口市场准备多份会计账簿、申请多份原产地证以及提交多种证明材料,大大降低了原产地证书的管理成本。
2.一般性原产地规则对比 相对于我国现有双边FTA,RCEP在一般性原产地规则有较大的创新,并且优势更显著,一般性原产地规则存在差异部分的对比如表3所示。累积规则放宽了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中国-韩国FTA采用双边累积规则、CAFTA采用区域-双边累积的规则,即在东盟十国内部实行完全累积,而东盟与中国实行双边累积。而RCEP采用了区域部分累积规则,所有成员国均使用相同的原产地规则,允许已获取区域原产资格的中间品和原材料都参与累积,扩大了零部件的采购范围,同时也减少了双边累积原产地规则对供应链的扭曲效应。在原产地证明免除限额方面,中国-韩国FTA的限额为700美元,而RCEP和CAFTA的限额仅为200美元。中国-韩国FTA对原产地证书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存在的错误对商品原产地的判断造成影响时,要求重新提交原产地证书,但RCEP和CAFTA允许在有签注的情形下进行修改。RCEP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最长达到3年,而CAFTA仅4个月,中韩双边FTA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证书保存期限CAFTA为两年,而RCEP和中国-韩国FTA的为三年。除上述规则差异较大外,其余制度安排均有相似性,比如,均包含生产用材料规则、均规定商品需直接运输至成员国港口、以及不得拒收第三方发票等。
四、结论与对策 RCEP将东亚复杂的FTA网络纳入了统一的多边自由贸易框架,构建了东亚区域性大市场,在逆全球化浪潮中,有力提升了我国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对畅通国际循环、培育更多本土跨国企业具有积极的意义。RCEP制定了统一的原产地规则,这意味着RCEP成员市场有了统一的优惠准入门槛。本文构建了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严格指数测算体系,结果表明RCEP的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明显低于原有双边协定,因此贸易企业利用RCEP优惠的合规难度更低。尽管各成员国制定了差异化的降税承诺,但RCEP允许所有成员国的满足原产规则的中间品参与累积,扩大了累积范围。贸易促进部门该如何引导企业利用RCEP的优惠政策,企业该如何遵守RCEP出口要求,不仅关系到优惠政策落地,还关系到国家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价值链地位攀升。为提高出口企业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利用,本文对政府部门与企业自身提出以下建议: 1. 优化RCEP原产地管理服务,提高重点行业和企业利用RCEP规则能力。根据企业特征要进行差别化的政府服务,对于参与意识相对较低的中小型企业,不但要降低优惠原产地证的固定申请成本,同时简化异地调查手续,控制核查风险。对于大型企业则重点降低企业的时间管理成本,探索推行电子原产地证书、企业自主签证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以提高企业和服务机构的运作效率,降低企业利用FTA的通关成本。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有计划开展RCEP政策宣讲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覆盖面广,成本低特点,完善多种形式RCEP专业网络服务平台。 2.协助企业优化采购策略,为企业提供区域供应链搭建服务。RCEP区域部分累积规则扩大了中间品采购范围,也能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企业变更域外供应商难度较大,因此贸易促进部门应为企业提供RCEP协定区域供应链和价值链搭建服务。应协助企业在运营中建立高效的原产地管理机制,将原产地规则纳入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原产地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间品供应商,帮助企业精准确定产品从生产基地所在国出口至目标市场所在国时所涉及的关税,助力企业组织安排RCEP区域供应链的搭建。 3.将RCEP协定关税筹划引入“走出去”的战略设计,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优化企业在区域内的产业链布局,安排海外基地的生产。利用FTA优惠关税和MFN关税之间的税率差进行组织安排生产,参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搭建。RCEP内部既有资源供应国(如澳大利亚),也有精密零配件供应商(如日本、韩国)和劳动力丰富的国家(如东盟)。对于产业链较长且我国企业能制造大部分零部件的产业和行业,企业可将附加值较高的零部件仍然在国内生产,将装配环节安排到拥有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的RCEP协定成员国。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RCEP协定成员国企业可利用累积规则将产业链中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工序在RCEP协定其他成员国进行,利用累积规则,下游产品仍然可以获得RCEP协定原产资格,形成对我国相同领域企业的强大竞争力。跨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各成员国的比较优势,打造安全且自主可控的产业链。 4.出口企业自身应加强对RCEP政策的追踪与学习,充分了解不同成员国的降税承诺,结合自身产品,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产业链模式。RCEP各成员国的降税承诺差异较大,八个国家(如:澳大利亚)采取了统一的关税减让表,另外七个国家采用了国别关税减让表(如:日本、中国)。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专业协调部门,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如供应链管理、簿记制度、物流管理、原产地证书管理等使出口商品符合RCEP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各项要求。为更好的服务实力较弱的中小出口企业,政府也可以鼓励成立一批专门为该类企业利用优惠政策的服务型公司。只有企业真正利用了RCEP,各项优惠政策才能发挥作用,国家战略才能得以实现。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韩剑,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二作者:杨凯,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第三作者:邹锐锐,南京市贸促会法律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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